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
月起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6月間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被告得持原告交付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各該結帳
日給付應繳款項與原告,逾期則應按週年利率17%計算利息
,並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按期繳款,至95年2月7日止,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39,5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9,514元及自95年2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給
付100元、第2個月給付300元、第3個月起按月給付600
元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務資料查詢為證,經核屬相符,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
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
相當之數額,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約定之違約金苟有
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
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
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
第1612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既未按期清償約
定之借款本息,依信用卡約定各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即應依約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惟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
約,請求被告於逾期第1個月給付100元、第2個月給付
300元、第3個月起按月給付600元之違約金,核屬性質為
懲罰性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
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即原告之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期
公允。爰審酌被告積欠金額為139,514元,以此計算違約金
相當於實質週年利率第1個月為0.86%、第2個月為2.58%
、第3個月起則為5.16%(計算式:100x12/139,514=0.
0086,300x12/139,514=0.0258,600x12/139,514=0.
0516,再將以上算得數據結果各乘以100),併計算兩造約
定之週年利率17%利息,則將各高達17.86%、19.58%、
22.16%不等之實質週年利率,而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期
第3個月起之違約金顯已有逾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情形
,且原告未能證明除利息外何有損失,因認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逾期第3個月起之違約金金額確屬過高,顯失公允。衡量
被告積欠之消費本金為139,514元,利息為週年利率17%,
則本件逾期第?個月起之違約金數額應酌減為逾期時按月給
付違約金300元為適當(即與逾期第2個月計算方式相同)

六、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
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
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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