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5898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文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