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原告戊○○○
甲○○乙○○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十八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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