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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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30號抗告人 連招惜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秀英 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