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連招惜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秀英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