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東泰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被告 黃華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藍海凝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