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立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立凱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立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賴立凱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固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證。
㈡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至於受刑人另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不得併合處罰。且考諸卷附受刑人所提出刑事聲請狀既載明:「緣聲請人即受刑人賴立凱因同時間所犯數罪,均已判刑確定,為受刑人之利益特向鈞院聲請將聲請人賴立凱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082號鳳股及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平股及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敬股之相關判決確定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以利聲請人能正常服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款之相關規定,提出聲請」等語,可見受刑人並未請求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足以釋明受刑人確有此部分之請求,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附表:受刑人賴立凱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日│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20號│第10213號│第102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9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5日│103年7月9日│103年7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9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6日│103年7月9日│103年7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會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568號│第13239號│第13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