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陳錫補 (即 陳阿長 之繼承人)
陳文祈 (即陳阿長之繼承人) 陳煖珠 (即陳阿長之繼承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鈴 (即陳阿長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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