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劉光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民國)│││├──┼───┼──────┼──────┼──────┼─────┼──────┤│001│ 邱傑書 │第一商業銀行│130萬元│103年7月1日│DA0000000│3個月││││仁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