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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