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明人乙○○右聲明人因自訴甲○○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三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九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乙○○因自訴甲○○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雖其聲明狀書為反彈狀,但其內容在聲明對原裁定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法官郭毓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