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1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蕙 律師被上訴人丙○特別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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