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複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乙○○
甲○○○酉○○○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申○○被告丙○○○
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辛○○
午○○戊○○未○○庚○○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卯○○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寅○○被告巳○○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