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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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 黃敏哲
游惠玲 被上訴人 莊鴻國 宜蘭縣○○鎮○○路○○○巷○○號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重交上訴字第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