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男34歲上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81號),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