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60號上訴人 蔡綉麗
林忠義 林忠煇 被上訴人 徐正青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蔡綉麗、林忠義、林忠煇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蔡綉麗、林忠義、林忠煇業於102年1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