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五三號再審原告 洪庚甲
洪琇瑩李秀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台東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李壬癸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關於駁回其年終獎金、損害賠償之訴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駁回其年終獎金、損害賠償之訴確定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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