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昆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昆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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