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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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95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奇松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董奇松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2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參本院卷第66頁關於兩造於本院101年12月14日訊問程序所為之陳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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