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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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訴人即被告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振聲 等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