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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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第一八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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