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
具保人 連明貴 右列具保人之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七0號、第二三八0號)及移七六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六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連明貴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連明貴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六號、本院九十二年度聲羈字第十二號)。
二、經查: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有送達證書四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紙在卷可稽,經囑託拘提未獲,亦有卷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士檢公九二助000七一八號函說明綦詳,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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