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及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五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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