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臺中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盧江陽~B3法官陳賢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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