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丁○○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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