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右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