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國聖律師
曹宗彝律師 溫文昌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八月二十六日、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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