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乙○○)(丙○○)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DAOXUANNHUNG(乙○○)、BUIVANTOAN(丙○○)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DAOXUANNHUNG(乙○○)、BUIVANTOAN(丙○○)二越南人,因涉嫌加重竊盜而有準強盜之情形,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亦即犯罪嫌疑重大,外國人在台工作,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茲以羈押二月期間行將屆滿,本案尚未判決,前述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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