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5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原告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宏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專利代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