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八四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原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叁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肆仟玖佰零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