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四││南││南│││南│││││造│期月│8│投│6│投│1││投│1││0││文│徒││地│偵0│地│易1│1│地│易1││執8││書│刑││檢│0│院│7││院│7││2│││││署│3│││││││1│├──┼──┼────┼──┼─────┼─┼───┼────┼─┼───┼────┼────┤│毒防│有一││南││台│││台│││││品制│期年││投│毒0│中│上3││中│上3││2││危條│徒三│8│地│2│高│6││高│6│1│執8││害例│刑月││檢│偵6│分│訴2││分│訴2││1│││││署│1│院│2││院│2│││├──┼──┼────┼──┼─────┼─┼───┼────┼─┼───┼────┼────┤│偽│有一││南││台│││台│││││造│期年│5│投││中│上5││中│上5││4││文│徒│至│地│偵3│高│4│13│高│4│1│執3││書│刑│89│檢│8│分│訴2││分│訴2││2│││││署││院│2││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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