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黃兆勳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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