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乙○○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右聲請人因與再審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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