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三號
上訴人丙○○
吳乙玄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鄔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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