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7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9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判決,同月三十一日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先通知補提理由書,再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柒日內補正,上訴人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收受裁定(見送達證書回執),迄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繕本(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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