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0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