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6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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