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329號抗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停止羈押裁定(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書狀,未據敍述其抗告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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