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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