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矚上重更(三)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矚上重更(三)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重更(三)字第24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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