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17號原告丁○○
樓乙○○丙○○辛○○戊○○○甲○○○被告庚○○○
己○○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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