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吳崇道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