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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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丙○○
戊○○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己○○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㈠被告甲○○與原告乙○○、 翁清貞 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登記,登記順序000六,就臺東縣○○里鄉○○段第一0九二號土地面積零點二三五九四八公頃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乙○○。㈡被告甲○○與原告乙○○、丙○○、戊○○、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登記,登記次序000六,就臺東縣○○里鄉○○段第一0九二之一號土地面積零點零三一一一公頃,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四人。
二、原告 陳述 略稱:被告己○○以詐欺手法騙取原告所有上開土地,並信託登記於另被告甲○○名下,原告可代位被告己○○終止與被告甲○○之信託契約,請求被告甲○○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依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等語。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陳述:㈠被告己○○略稱:本件是正常買賣,無所謂詐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可言。
㈡被告甲○○略稱:上開土地僅係信託登記其名下,如有詐欺願歸還。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法官林卉聆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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