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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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所經營之公司,被強制洗劫一空,相對人又強制強占其房屋,致伊經濟陷入困頓,爰請求對相對人強制執行優先支付生活費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便應急云云。惟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無據,本院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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