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再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右再抗告人因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丙○○、甲○○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丙○○、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本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00號裁定正本對相對人丙○○、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