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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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會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五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