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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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09號視同上訴人 劉明 (即 劉守文 之承受訴訟人)
劉宏 (即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南條喜 代子(即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文旺 住桃園縣○○市○○里00鄰○○路○段000號0樓
李家銘 住桃園縣○鎮市○○里00鄰○○路00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明、劉宏、 南條喜代子 為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劉守文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死亡,而劉守文之繼承人為劉明、劉宏、南條喜代子此有卷附之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劉守文之訴訟,惟該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卓立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