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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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建文受刑人吳正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建文(原名 李翊群 )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正義犯傷害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正義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蕭建文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刑字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設犯傷害罪嫌以105年度偵字17917號案件起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6號上訴駁回確定,由桃園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後,經函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代為至其住所地合法拘提,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函覆拘提未獲等語,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前揭函文、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雖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所通知者僅為「桃園市○○區○○○路000號」,且具保人李翊群業於108年4月30日更名為「 蕭翊群 」,再於108年4月30再更名為「蕭建文」,然聲請人之送達證書上之受送達人姓名欄位仍為更名前之「李翊群」,且該送達通知係寄存於大園派出所,而未為具保人所收受知悉;聲請人又未送達具保人之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街000○0號」,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命其應通知被告限期到案執行乙節,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具保人因未受合法通知而未限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難謂無正當之原因,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