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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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家新選任辯護人李明哲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黃明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31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家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黃明輝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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