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793號
原 告 陳文旺
李家銘
被 告 李宗淵 ( 劉金桃 之繼承人)
李宗卿 (劉金桃之繼承人)
李宗政 (劉金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宗淵、李宗卿、李宗政為被告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金桃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死亡,此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李宗淵、李宗卿、李宗政為被告劉金桃之
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命李宗淵、李宗卿、李宗
政為被告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芷儀